女子试戴首饰后私自带走黄金7.87g,构成何种罪名?
女子试戴首饰并私自带走黄金7.87g,构成盗窃罪,该行为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了商家的财产权益,具体情况需根据法律进行判定,建议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近日,江西南城县一桩试戴首饰扳走黄金的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女子姚某某在多家金店试戴首饰时,趁工作人员不备,以扳断部分黄金的方式实施盗窃,累计盗取黄金7.87克。下面小编为您具体分析解答相关问题。
女子试戴首饰趁机扳走黄金7.87g构成什么罪?
女子姚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核心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构成需满足三个要件:
1. 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
姚某某在试戴首饰时,明知黄金饰品属于商家财产,仍通过扳断部分黄金的方式意图永久占有,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实践中,此类“以试戴为掩护”的盗窃行为,往往因行为人试图通过隐蔽手段规避监管而被认定为故意犯罪。
2. 客观要件:秘密窃取行为
姚某某趁工作人员不备,通过扳断首饰部分黄金的方式实施盗窃,属于“秘密窃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发觉的方法,将财物据为己有。
本案中,姚某某利用试戴环节的监管漏洞,在未被察觉的情况下完成盗窃,符合秘密窃取的客观特征。
3. 客体要件:侵犯财产所有权
被盗黄金属于商家合法财产,姚某某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商家的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第九十二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如黄金)和无形财产,盗窃罪的客体即为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此外,姚某某的行为符合“多次盗窃”的情节。根据司法解释,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认定为“多次盗窃”。
本案中,姚某某在南城县多家金店实施盗窃,虽单次盗窃金额未达“数额巨大”标准,但因多次作案,仍构成盗窃罪。
法院最终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盗窃罪罚款金额标准是多少?
盗窃罪的罚款金额标准依据《刑法》第五十二条及司法解释确定,核心原则为“罚金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两倍以下;无法确定数额的,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本案中姚某某盗窃黄金7.87克,按2025年黄金市场价约600元/克计算,盗窃数额为4722元,法院可在一千元至9444元范围内确定罚金。最终,法院结合其认罪认罚情节,判处罚金五千元,符合法定范围。
盗窃财物因灭失、毁损等原因无法确定价值,或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导致财物价值难以评估,法院可在一千元至十万元范围内裁量罚金。
法院在确定罚金时,会综合考量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经济能力:
犯罪情节
包括盗窃手段(如是否使用工具)、次数、是否入室盗窃等。本案中,姚某某多次作案,主观恶性较大,罚金可能趋近上限。
社会危害性
盗窃行为对商家经营秩序及消费者信任的破坏程度。珠宝店试戴环节的安全漏洞因本案引发行业整改,社会危害性显著。
被告人经济能力
被告人经济困难,法院可能酌情降低罚金,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本案中,姚某某未提出经济困难证明,法院按中间值判处罚金五千元。
罚金作为附加刑,可与主刑(如有期徒刑)并处。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法院可强制执行。被告人无力缴纳,法院可随时追缴其财产。
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njlsrc.cn/law/1855.html发布于 2025-10-22 16: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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