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国铁律师见证二审法律公正裁决,从业十三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经验分享
张国铁律师从业已逾十三年,经验丰富,在人身损害赔偿案的二审中,他见证了法律的公正裁决,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他确保了司法公正,维护了受害者的权益,他的工作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是法律界的一位杰出代表。1. 张国铁律师1978年生于江西南昌,从业13年,擅长刑事辩护,担任多家企业等法律顾问。2. 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上诉人ABC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被上诉人A请求维持原判。3. 二审法院认定D、C有过错各承担40%责任,A自负20%,判决D和C各付赔偿款42877.04元,彰显了法律公正。
从业13年的张国铁律师,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中见证二审法律公正裁决
张国铁律师是1978年出生的江西南昌人,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现任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拥有13年的律师从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601200810974223,还曾获得南昌市优秀律师的称号。
在过去十多年里,张国铁律师办理了大量刑事和民事案件,同时担任江西多家企业、投资公司、上市公司以及政府机关的常年法律顾问,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得到广泛认可。他一直专注于刑事法律领域的研究与实践,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走私犯罪、涉黑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合同诈骗犯罪、毒品犯罪等方面的辩护工作。他能为客户进行充分的法律分析,让客户清楚了解案件情况,还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对于陷入刑事或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来说,张国铁律师是有力的依靠。面对复杂法律问题,他能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找到最佳解决办法。对于聘请他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企业和政府机关,他能在日常运营和决策中提供法律支持,帮助避免法律风险,确保事务在法律框架内顺利进行。总之,他在南昌法律界树立了良好口碑,为众多当事人和机构提供了优质法律服务。
接下来看看张国铁律师参与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上诉人(原审被告)A、上诉人(原审第三人)B和C,委托张国铁、傅有旺律师处理此案,被上诉人为原审原告D。上诉人ABC因与被上诉人D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根据洪都公安分局机场派出所的调查笔录以及视频资料,认为原、被告以及第三人均有过错。依照相关法律解释,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各方应按各自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帅雪艳先动手,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罗小妹现场推搡拉扯,自行承担20%责任;第三人吁梅还手拉扯有过错,被告刘智辉拉扯中致损害结果发生也有过错,被告D、第三人B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因未实际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原告可另行起诉。交通费酌情确定为880元,护理费以南昌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15419.8元,营养费依鉴定营养期确定为2800元,原告伤情构成拾级伤残,精神抚慰金确定为3000元。各项损失共计107192.6元,原告A、被告D、第三人B各承担21438.52元,第三人C承担42877.04元,鉴定费3950元,各方各承担987.5元。
然而,上诉人D不服原审判决,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自己无过错,程序错误漏列当事人,计算费用过高,护理费用应按普通护工报酬标准计算,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上诉人B上诉意见与D一致,上诉人C称原审法院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
被上诉人A则称D有过错,丈夫万纯未动手,女儿万园有收入证明护理费不高,B和C都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造成被上诉人A罗小妹人身损害,上诉人D、B、C等是否存在过错。最终认定上诉人D因拉架处理失当导致A摔倒受伤,存在过失,承担40%的民事责任;上诉人C先动手打人,是引发事件的主要因素,承担40%的民事责任;被上诉人A自负20%的民事责任。同时,护理费以南昌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维持原审判决第五项,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四项,上诉人D和C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给被上诉人A赔偿款42877.04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共计9341元,由上诉人D和C各负担3736元,被上诉人A负担1869元。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在这起案件中,张国铁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也让正义得到了公正的裁决。
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njlsrc.cn/law/1624.html发布于 2025-10-11 16: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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