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聊城醉驾车祸致8人死亡事件,肇事者涉嫌何罪?
山东聊城发生一起醉驾车祸,造成8人死亡,该事件涉及驾驶员涉嫌醉酒驾驶,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将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近日,山东聊城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醉驾致死案,37岁男子杜某超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新政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多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8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下面小编为您具体分析解答相关问题。
山东聊城醉驾车祸致8人死亡构成什么罪?
本案中,杜某超的行为极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普通的“交通肇事罪”。这一结论需从行为性质、法律适用及司法判例三方面综合判定。
交通肇事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过失,即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或间接故意,即明知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仍放任结果发生。
本案中,杜某超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5.3mg/100mL,已处于深度醉酒状态,其驾驶能力严重受损却仍选择上路,对可能发生的碰撞事故持放任态度。
此外,其行驶路线为城市主干道,夜间22时46分正值人流密集时段,碰撞对象为多辆电动自行车,客观上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这种“明知故犯”的主观恶意与“广泛危害”的客观后果,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存在逃逸等情节,刑期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本案造成8人死亡、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远超普通交通肇事。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司法实践中,醉驾行为导致多人死伤,且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通常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从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看,法院对醉驾致多人死伤的行为倾向于适用更重的罪名。
本案中,杜某超的酒精含量更高(195.3mg/100mL),伤亡人数更多(8死4伤),且未提及逃逸情节,但根据“重罪重罚”原则,其罪名认定极可能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或为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醉驾致人死亡该如何赔偿?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醉驾致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
死亡赔偿金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丧葬费
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万元,则丧葬费为6万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
死者生前有需要扶养的人(未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的父母),赔偿义务人需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支付生活费。
其他费用
包括受害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需根据实际支出凭证赔偿。
赔偿资金来源分为三步:
1. 交强险优先赔付
由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0.2万元。本案中,交强险可赔付18万元死亡赔偿金。
2. 商业险补充赔付
肇事车辆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需按合同约定赔付剩余部分。但需注意,醉驾属于商业险的免责范围,多数保险公司会拒赔。
3. 侵权人自行承担
交强险与商业险赔付不足的部分,由肇事者杜某超自行承担。本案中,当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总额达200万元,交强险赔付18万元后,剩余182万元需由杜某超个人承担。
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njlsrc.cn/law/1716.html发布于 2025-10-15 16: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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