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立遗嘱名字错误引发争议,外甥名字写错是否影响遗嘱有效性?
一份男子立下的遗嘱中,由于写错了外甥的名字,将大外甥误写为大外孙,引发了关于遗嘱是否有效的疑问,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的有效性取决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和遗产处置的合法性,尽管名字写错,但如果立遗嘱人明确表达将遗产给予特定的外甥,且没有其他违反法律的情况,遗嘱仍然可能有效,最终判断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而定。近日,一名未婚男子立遗嘱将房产、存款留给大外孙,但实际亲属关系为大外甥,且遗嘱中名字存在错别字。被告以遗嘱存在重大瑕疵为由主张无效,法院最终认定遗嘱合法有效。下面小编为您具体分析相关细节。
男子立遗嘱写错外甥名字,将大外甥写为大外孙遗嘱是否还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效力认定需同时满足“形式合法”与“实质真实”两大要件。
在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继承人张先生将“外甥李炯”错写为“外孙李烔”,且遗嘱存在日期格式不规范等问题,但法院仍认定遗嘱有效,其核心逻辑如下:
1. 形式瑕疵不影响实质真实
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但对错别字、方言表述等非核心要件未作严格限制。
本案中,张先生将“炯”误写为“烔”,将“外甥”表述为“外孙”,但结合其受教育程度(初中文化)、沪语方言中“甥”“孙”发音相近的特点,以及张先生无外孙、无其他与“李烔”名字相近亲属的客观事实,可推定“李烔”实为“李炯”。
此外,遗嘱中明确记载房产地址、银行存单、股票等财产信息,与张先生实际遗产高度吻合,进一步印证其真实意思表示。
2. 实质真实优先于形式完美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遗嘱效力的审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嘱虽存在笔误,但其处分财产的意图清晰,且无证据显示其受胁迫、欺诈或丧失行为能力,故形式瑕疵不足以否定其实质效力。
3. 受遗赠人及时表示接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
本案中,李炯于2023年3月11日发现遗嘱,3月13日即通过微信向亲属表示接受,并提交短信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符合法定时效要求。
综上,法院在综合考量遗嘱内容、被继承人文化水平、方言习惯及财产指向性后,认定该遗嘱虽存在形式瑕疵,但实质真实,故判决有效。
订立遗嘱需要几个见证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不同类型遗嘱对见证人的要求存在差异。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二者均不要求见证人参与。
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
代书遗嘱由遗嘱人口述,他人代为书写,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代书人及见证人需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及见证人需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仅有一名见证人或未逐页签名,则遗嘱可能被认定无效。
录音录像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及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未记录完整信息,则遗嘱效力存疑。
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失效。
作者:访客本文地址:https://njlsrc.cn/law/1808.html发布于 2025-10-20 16: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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